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危化品生產企業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含危化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如違反,則按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罰。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已明確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不得從事危化品銷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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